憑轉賬記錄訴請還款 證據(jù)不足被判駁回
來源:中國法院網(wǎng) 作者:唐聞聰 時間:2017-12-08
沒有借條,能否僅憑銀行匯款憑證索要借款?近日,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,因原告只能提供轉賬憑證,法院以證據(jù)不足為由,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2016年6月,原告林某來到法院起訴稱,2014年7月22日,被告涂某以投資礦山需要押金為由向原告林某借款45萬元。同日,原告林某遂將款項45萬元匯入被告涂某的賬戶,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%計算,未約定借款期限。借款后,被告涂某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,原告林某多次找到涂某要求還款未果,便將涂某起訴到法院。
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,借貸關系包含借貸合意和借款事實。借貸合意包括借貸雙方對借款金額、期限、利率、款項交付等事項進行約定。本案中,原告林某僅憑銀行匯款憑證及其兒子林某某的證人證言,而未能提供借條等其他證據(jù)予以證明借貸合意的形成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林某提供的證據(jù)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涂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,林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,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該案宣判后,原告林某不服提起上訴。近日,二審法院裁定維持了原判。
法官提醒: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包含借貸合意和借款事實。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實際發(fā)生的直接證據(jù),其意義在于確認債權債務關系。雖然銀行轉賬能證明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當事人轉賬的事實,但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可能。因此,在民間借貸案件中,僅憑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存在借貸關系一方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(jù)加以佐證借款合意的存在,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。所以在借貸關系過程中,借貸雙方應注意借條、合同的出具、利息的支付等證據(jù)的保全,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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